惠州市惠阳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3民初3014号
原告: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惠州市惠阳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淡水镇白云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某甲。
原告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东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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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