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0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607X3。
法定代表人:邝杰斌。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边新村综合楼首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43815L。
法定代表人:何国森。
被执行人:何国森,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莫友群,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何国森、莫友群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何国森应支付欠款2032922.0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莫友群对上述债务中的欠款本金2032922.0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佛山查控系统及全国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何国森、莫友群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经执行查明,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莫友群所有的位于罗定市××镇×××××3宗乔木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进行评估、拍卖,上述财产在评估过程中,因评估公司无法出具估价报告,故暂无法处理;2.扣划了被执行人何国森、莫友群所有的银行存款合共13821.4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00元后,余款13721.40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3.因被执行人莫友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房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本院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该院参与分配,2021年1月21日,该院出具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款163095.7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346元后,余款160749.7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莫友群所有的位于云浮市××××××××号房及车库××××号车位已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查封,本院已依法将相关材料移送该院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74471.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宇鹏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