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2457号
原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7X3。
法定代表人: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381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1************151。
被告:***,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442************229。
原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益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益创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032922.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本金2032922.0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的月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为121975.32元,计算公式为2032922.02元×0.02/月×3月=121975.32元);2.请求判令被告益创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本金2032922.02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的月利率上浮50%计算,计算公式为2032922.02元×0.02×0.5×3=60987.66元);3.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益创公司、被告***向原告购买沥青混合料材料、加工沥青混合料、租机等。2019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益创公司、***达成以下还款协议:三方确认,截止到2019年2月22日,益创公司、***共欠原告沥青混合料材料等款项本金2032922.02元(不含税,开发票税金由还款计划人承担);益创公司、***同意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所有的还款均先冲抵利息再还本金;益创公司、***承诺2032922.02元本金的还款计划是从2019年3月开始,每月5日前向原告还款20万元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益创公司、***如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按百分之二的月利率上浮5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原告有权要求益创公司、***一次性付清未还的全部款项;益创公司、***如未按上述计划向原告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益创公司、***承担。至今,原告屡向益创公司、***催讨款项,但二被告分文未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另查明,被告***是***的妻子,同时也是益创公司的股东,在益创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益创公司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就本案中益创公司及***对原告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求。
三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新兴拌厂沥青砼加工清单,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购料、租机清单,2017年6月购料清单,2017年9-10月购料清单,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购料、租机、沥青砼加工及付款明细清单,业务凭证,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并明确在起诉后,三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通过“莫巨章”的账户向原告付款10万元,该款应从起诉金额中予以扣减。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及庭审中主张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与***于2008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1月19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益创公司欠原告购买沥青混合料材料、加工沥青混合料、租机等款2032922.02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原告主张以欠款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及月利率2%上浮50%计付违约金,因该约定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欠款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及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截至2019年6月19日,被告应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157732.47元,其已支付10万元,抵充之后,尚欠57732.47元。被告***作为益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益创公司的上述债务进行了确认并签订还款计划,承诺还款,而益创公司成立时仅有两名股东即***和被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益创公司,益创公司的涉案债务亦形成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本案中***、***应对益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32922.02元、利息和违约金57732.47元,及以2032922.0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6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6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7263.5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岑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