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8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607X3。
法定代表人:邝杰斌。
被执行人: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二路北侧(市四中北侧)如林轩酒店后面(原福利大厦附楼)212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1X74794。
法定代表人:唐桂花。
被执行人:何坤,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清偿742008.67及支付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809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询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何坤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1日止、财保冻结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11日止),因可用余额较少,暂不扣划;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HY××**的汽车,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