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建通建材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5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607X3。
法定代表人:邝杰斌。
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建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A区3座10层第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3831359X6。
法定代表人:郑锦春。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建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汇建通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166365.41元、利息48908.56元及以2933047.14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33318.27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3859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5××××、粤BF××××、粤B6××××、粤B0××××、粤B1××××、粤LE××××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黎晓云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