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607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二路北侧(市四中北侧)如**酒店后面(***大厦附楼)212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1X747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何坤,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大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29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50177.51元、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6000元;被执行人何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本案受理费727.22元。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29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448773.77元、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6000元;被执行人何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本案受理费4135.8元。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2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352091.8元、相应利息及律师费16000元;被执行人何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本案受理费3410.69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法律文书在减少出资45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宏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向申请中现在人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2023)粤0605执恢153号委托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及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状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坤、***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本院暂未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