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与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潼桥华侨农场侨冠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先,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开发区龙湖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41033.3元及利息【以2041033.3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息计算】,本案诉讼费27255元,由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涉及异地案件,原告亦已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仍不履行判决,极大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原告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与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联合村青塘地段的厂房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2011年9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2年9月1日,合同价款是3227443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依约施工,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后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335030.66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47478.96元;赔偿停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4537.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作出(2012)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41033.3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0日,原告再次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间应当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原告提出确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讼时,已超出规定的六个月时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惠州高鸿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潼湖侨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卜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赖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