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行审1号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53L。
负责人:杨小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皓,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家琦,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9Y。
法定代表人:伦沛添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佛自然南土执〔2020〕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非法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的107.13平方米范围内新建的厂房,立即恢复土地原状”之决定,并申请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实施。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佛自然南土执〔2020〕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至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四至及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WF2020DZ002)的土地,用作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非法占地并已进行厂房建设的面积为162.03平方米(折合0.2430亩),按照占用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占用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罚款人民币2691.6元;2.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非法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的107.13平方米范围内新建的厂房,立即恢复土地原状,不得进行建设;3.责令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现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第2项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院认为,佛自然南土执〔2020〕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四至及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WF2020DZ002)用作建设厂房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关于拆除被申请人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非法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的107.13平方米范围内新建的厂房,立即恢复土地原状之决定,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经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治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承诺并交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法院裁定执行的承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佛自然南土执〔2020〕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理决定即拆除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天源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捷贝路6号地段,非法占用农用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的107.13平方米范围内新建的厂房(四至及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WF2020DZ002),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组织实施主体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并在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伍凤颜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邱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