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上门宝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4813号
原告: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佛山市上门宝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上门宝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上林环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