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8477号
原告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十二路出口加工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9167211XD。
法定代表人薛正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伟,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百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东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55274607G。
法定代表人张耀志。
原告西安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百亿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祺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40元,其余54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宋爱玲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娜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郝娜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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