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503民初34号

原告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乐业路**。

法定代表人肖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振业中央华府****iv>

法定代表人史香娥,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富阳市,住北海市北海大道**振业中央华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1月2日

开庭日期2020年4月15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还贷利率标准,从2018年6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8日,以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北海市银滩区大都金沙湾外线工程需要向原告订购10KV电缆模注熔接头产品,原告遂根据被告订货要求,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0日送货两批到北海市大都金沙湾外线工程地点交付给被告,两批货总价款为62000元,被告已付25000元,余款37000元未支付。原告为此经常催促被告付款,被告均是不断承诺什么时间支付但实际上均没有付款。因本案系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为北海市银海区大都金沙湾,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由合同履行地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意见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被告***答辩意见涉案欠款是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和兴环保公司)欠原告的材料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是该公司的监事。和兴环保公司至今仍欠原告37000元货款未付,答辩人予以确认。由于原告迟迟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所以才导致我公司不能支付货款,因此不存在利息问题。

查明事实2018年6月12日、6月20日,原告根据被告和兴环保公司的要求,供货两批10KV电缆模注熔接头到北海市大都金沙湾外线工程地点交付给被告和兴环保公司,总价款共计62000元。收货后,被告和兴环保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5000元,余款3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至今,被告和兴环保公司仍欠原告37000元货款未付。

另查明,被告和兴环保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史香娥;被告***系该公司的职员。

本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和兴环保公司收到原告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后,仍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欠款属于公司债务,不属于被告***个人欠款,原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和兴环保公司支付尚欠37000元货款和逾期利息,依法有据,但利息应从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和利息(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广西和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美雪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