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璟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璟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再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第二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郭新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璟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居民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倪琼艳。
再审申请人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璟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浙民申108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邮寄《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永利中心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世昌
审判员陆秋婷
审判员魏恒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