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绿如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02434号
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独畈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3029562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如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联合村新亭后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6810000019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如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