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5财保12号
申请人: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万花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45G3KHOG。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158号卧龙城市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426922X5。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人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郏县盛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73×××51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07615.7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065319192022000016)为担保,保险担保金额10761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保全财产的转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有担保,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账户为73×××51的银行账户,限额107615.7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