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廷再,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4720.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陈贵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