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11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廷再,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4720.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陈贵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甜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