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中信华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财保35号
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路158号卧龙城市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426922X5。
法定代表人:王霞,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锋,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华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尚都路南、黄河东路西1幢20层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565170X。
法定代表人:陈刚,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县后街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4190662953。
法定代表人:贺占龙,任该院院长。
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华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处的工程款42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单号为241130070499002200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信华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邓州市妇幼保健院处的工程款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工程款不得支付、转移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双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