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25民初379号
原告: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000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095388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
原告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士管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