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875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000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曜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计1993元,由原告***负担负担。
审判员韩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