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29号
申请人: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檀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993520237。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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