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29-1号
申请人: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外乡檀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993520237。
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
原告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22)川0681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申请人广汉市同正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00000元的财产【仅限于(2022)川0681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俸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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