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九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21号
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九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九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九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687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九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9687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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