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070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99号美和苑小区2-3-702室。
负责人:闫荣,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室。
法定代表人:杨继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勇,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彭小岗,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勇、彭小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勇、**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英  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颜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