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13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义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宏义社区兴义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MB1K86430Y。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义和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义和街道办事处对***撤回本诉申请,对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本诉,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本诉; 二、准许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161元,减半收取9080.50元,由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松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钟   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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