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95号
申请人: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社区新希望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4KBX7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3661339.23元,并向本院提交了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就此次申请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表示如果申请人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愿意在价值3661339.23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1339.2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科技绵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