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312号
申请人:广汉汉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高槽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82130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1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875380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汉汉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名资金905866.47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奇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5866.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