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5582号
原告: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40%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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