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859号
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泉路9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500888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70096535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