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2859号 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驿泉路98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05008886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70096535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新豪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