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4442号 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700965356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高家庄村112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保利西乡月小区16号楼1**502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4********。 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405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4405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为9245元,本金及利息合计44984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处的原职工,在胶州职业教育中心校餐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其身份以及供应商对其信任的便利条件,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间让供应商向其个人账户共计转款12笔,合计金额440596元,用于个人消费,之后便出现消极工作,甚至失踪无法与其联系,到2022年8、9月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多次尝试联系后取得联系,其承认是自己让供应商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的,被告于2022年10月11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书,承诺按期还款,但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方认可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我方确实在2022年6月至7月期间让供应商向我个人账户转款12笔,合计金额440596元,用于个人消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费440596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以下银行账号:81118010130********,开户行: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 二、被告***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关于业务费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确认再无其他纠纷,不再互相主***。 三、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8048元,减半收取计402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944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梅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