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80号
申请人: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70096535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十层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44834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十层10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7841378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816房自编8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CWN3B。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5268号],申请人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