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80号之一 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太行大街与***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70096535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3号十层10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784137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粤0604执保18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根据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告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支行账户4442********在350000元范围内进行了冻结;对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在350000元范围内进行了冻结。经查,上述两账户的实际冻结金额均为350000元,已超出保全标的额。原告向本院明确保留对广东***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的冻结。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东省万家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