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2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78424712Y。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36653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违约金等,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4025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282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