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15号之一
原告:***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低塘街道黄湖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3130522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二十二世纪大楼〈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T28U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