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72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