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136号
原告:新昌县周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上三溪12幢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周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原告新昌县周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昌县周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