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9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港城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中鑫隆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终48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