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727号
原告殷广永,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受理原告殷广永诉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殷广永与被告上海浦高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