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5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被北京路**大厦九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法定代表人:张东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它等价值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家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