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460号 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2551853704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56127.08元(开户行及账号:建行沧州朝阳支行1300××××1133;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3012013000000548)。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