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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城通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城通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城通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城通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含了9个四级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四级案由,两个案由是并列且不兼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不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说明,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案由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第二,本案的管辖。一有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第12.1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二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有明确的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由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首城通建公司对于**建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因案涉不动产即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上述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