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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