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2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法定代表人:***。
**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