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2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1日生日,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恒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协商确认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
二、被执行人河南恒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场支付15万元,剩余部分河南恒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8月30日钱偿还申请人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南民一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臧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