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

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3166号之二号
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朱岗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761LP4G。
法定代表人:申梅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河南宛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鼎,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7412624G。
法定代表人:康永愉。
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31.06元,减半收取1471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镇平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遮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建朋
书 记 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