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3民初225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3741262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