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82民初126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老河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沿江大道水岸新城C1幢。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老河口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于2022年2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老河口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