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民初12439号
原告:广州伟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612-6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640309046。
法定代表人:黄维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升,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北京龙都宾馆二层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17G81。
法定代表人:杨景涛。
被告: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湛江教育基地南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MB2C16613D。
法定代表人:李晓培。
原告广州伟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通创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伟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伟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伟度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婷
书记员龙焰桦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