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86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光贤,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GGAD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一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86002XB。
法定代表人:杨灿辉。
担保人:萧光贤,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萧光贤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XXX号[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13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7145.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萧光贤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XXX号[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13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1155.7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