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4860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光贤,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华南电光源灯饰城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GGAD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罗湖一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86002XB。

法定代表人:杨灿辉。

担保人:萧光贤,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萧光贤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XXX号[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13号]的不动产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7145.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毅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罗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145.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萧光贤所有的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XXX号[证号:粤(2017)佛禅不动产权第00XXX13号]的不动产权。

案件申请费1155.7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