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民初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江安县长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依法减半收取2378元,由原告宜宾盛豪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波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人民陪审员 XX荣
书 记 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