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伟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82民初448号
原告:屈保国,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郑州伟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68号院1号楼东2单元29号,注册号4101050000757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1114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保国与被告郑州伟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保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新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伟力公司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4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日3%自2016年11月22日至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伟公司签订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荥阳公司)一号炉保洁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2016年7月24日,原告带领107人开始进入国电荥阳公司工作,合同暂定期限为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4日,合同到期后,被告伟力公司又要求原告延续60天。2016年10月30日工程结束后,原告找到被告结算工资,被告拒绝支付。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6年11月22日付清工资450000元,但到期后,三被告拒绝支付工资。后得知,被告新力公司将承包的国电荥阳公司保洁工程分包给伟力公司,因被告新力公司与被告伟力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结算,被告伟力公司一直欠发原告工资,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伟力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新力公司辩称:1.被告新力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2.被告新力公司将维护工作转让给郑州丰元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公司)后,丰元公司与被告伟力公司签订#1机组保洁合同。工作完成后,丰元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伟力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伟力公司也出具了全额发票,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伟力公司是否向原告支付费用与新力公司无关,原告应向伟力公司索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5年3月,国电荥阳公司与被告新力公司签订了《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2×630MW机组委托维护检修合同》(合同编号:GDXY-SCHT-2015-3),将2×630MW机组的维护、检修工作交由被告新力公司施工。2016年,被告新力公司又将《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2×630MW机组委托维护检修合同》转让给丰元公司。2016年7月,丰元公司又将《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2×630MW机组委托维护检修合同》中的#1机组双达标治理现场设施整改项目交由被告伟力公司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1机组双达标治理现场设施整改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由丰元公司书面通知确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款形式,合同总价¥960000元(含3%的增值税)”。
2016年7月23日,被告伟力公司又将国电荥阳公司一号炉保洁工程交由原告屈保国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一号炉保洁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本合同暂定为40天,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4日;本合同总价肆拾万元(¥40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开始工作三天后伟力公司支付原告预付款伍仟元(¥5000元),陆续支付原告费用直至工程验收前支付到壹拾万元(¥100000元),剩余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此合同,若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且承担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2016年7月24日,原告带领工人开始进入国电荥阳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被告伟力公司又要求原告延续工作60天。2016年10月30日工程结束后,被告伟力公司未支付劳务费。后原告找到被告伟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算劳务费,***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下欠屈宝国应付工人工资肆拾五万元整,保证在2016年11月22日前一次付清,若不能按时支付,本人愿意按每天3%滞纳金弥补,按法律程序11月22当时付清,保证人***,2016年11月2日”。到期后,被告伟力公司未支付劳务费。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国电荥阳公司#1机组双达标治理现场设施整改项目结束后,丰元公司已向被告伟力公司支付保洁项目款共计956850元,被告伟力公司给丰元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被告伟力公司将其承包的保洁项目转包给原告屈保国,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后又口头协商一致对该合同进行了延续,现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保洁义务,被告伟力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450000元未予支付,另被告伟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债务出具了书面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伟力公司和被告***支付原告屈保国劳务费4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屈保国要求被告按日3%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责任,被告伟力公司、屈保国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双方约定利率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违约金为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新力公司支付劳务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新力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丰元公司已向被告伟力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新力公司支付劳务费及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伟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屈保国劳务费450000元及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450000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屈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郑州伟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