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汉市书院街三段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451181111Y。
法定代表人:兰羽,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广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54432E。
法定代表人:夏征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8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49630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云开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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