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东富华海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2民初3797号
原告:海东富华海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汉庄村。
法定代表人: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系北京济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法定代表人:夏征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东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西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东富华海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祁海平
审 判 员 : 马 波
人民陪审员 :刘正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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